日期:2023-09-01 10:09:41 作者:燃油鍋爐廠 瀏覽量:
自通告發布之日起,新、改、擴建燃氣鍋爐排放的氮氧化物應達到廣東省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44/765-2019)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,即在基準氧含量3.5%條件下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得高于50mg/Nm3(下同)。
(二)加強燃氣鍋爐升級改造。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和縣(市)建成區內4蒸噸及以上的燃氣鍋爐完成低氮改造,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.5%的條件下,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、10、50毫克/立方米。新建工業燃氣鍋爐同步完成低氮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/立方米,鍋爐基準氧含量排放國家標準。
(三)加強燃油鍋爐升級改造。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和縣(市)建成區內的燃油(含醇基燃料)鍋爐完成低氮改造,改造后在基準氧含量3.5%的條件下,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、20、80毫克/立方米。所有氨法脫硝、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/立方米,鍋爐基準氧含量排放國家標準。
(四)開展生物質鍋爐深度治理。2019年10月底前,各省轄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(含生物質電廠)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,在基準氧含量9%的條件下(生物質電廠6%),改造后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。所有氨法脫硝、氨法脫硫的氨逃逸濃度小于8毫克/立方米,鍋爐基準氧含量排放國家標準。
鍋爐基準氧含量排放國家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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